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

相關文章轉載:人權天秤上 被害者多重?

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特約研究員 吳威志

法務部一口氣槍決了六位死刑犯,引起廢死聯盟質疑人權倒退,違反國際人權潮流。其中幾處前提值得探討:

第一,今年我國人權指標調查,司法人權較之去年落後,最大詬病則在犯罪被害人保護不足,顯然,被害人的人權反而應該儘速強化

第二,我國死刑判決是司法審判權,卻將執行死刑決定權交給行政院法務部部長,如此一來,不執行死刑,反而損及司法威信。

第三,如果主張廢死,則反觀我國法律配套與替代方式不足,亦即刑法數罪併罰合併執行不逾三十年,並非如同國外得以累計百年以上。

廢死訴求確為司法人權的一環,但還有許多努力的方向:一方面必須使得每一個被害人或其家屬,都能獲得完全保護並合理補償;另一方面執行死刑改由司法院院長決定,藉以督促司法審判慎重行之,亦可對症下藥改革司法;最後,可以研討刑事上各種的配套或替代方案如下:

一、修改刑法第五十一條加入「累計刑期」,或者縱使數罪併罰但應加倍提高合併刑期,把目前不得逾三十年改為六十年。

二、修改刑法加入「死刑緩期執行制度」,如同中國刑法規定,死刑緩期執行二年觀察期滿,得減無期徒刑。

三、強化新增死刑觀審制度,不僅從第一審就須規定「死刑案須經觀審」,甚至是否判決死刑亦可規定,應經觀審委員三分之二同意,承審法官方能採行。

四、修改刑法「增設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之刑」,藉以與無期徒刑區別,因為無期徒刑執行滿二十五年尚可假釋,若有終身監禁則可使之成為死刑的替代方案。

五、修改刑事訴訟法強化「死刑量刑制度」,得以規範各級法院針對承審法官死刑判決之提議,基於人權保障,須輪派五人合議多數決議方能採行。

馬英九總統對於人權的重視,已經實施多項政策及其立法,並宣示廢死乃為人權之目標。

因此,我們更應該立即檢討相關法制,兼顧受刑人與被害人雙方的人權,修法健全相關配套方案,方能漸進式的達到廢死的階段,符合國際人權的趨勢。

【聯合報2012/12/25 A17版】

轉載自:http://www.npf.org.tw/post/1/118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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